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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28NG相信品牌力量|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浅析

发布时间:2024-11-02 02:12:01
本文摘要:【概要】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合乎市场经济规律的质量保险制度,是我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中的一个根本性课题。

【概要】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合乎市场经济规律的质量保险制度,是我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中的一个根本性课题。本文从分析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内涵抵达,针对我国目前积极开展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所面对的问题,明确提出了我国实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对策和建议。

  近年来,我国工程质量缺失问题已沦为全社会十分注目的焦点,根据国外的实际经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是有效地解决问题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大大深化,国民经济总量大大提升,实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是应付我国重新加入WTO和更进一步拓展国外市场的必须,也是我国建设工程风险管理与国际惯例互通的必须。  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内涵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建筑工程符合业主必须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特性总和。

工程质量的主要特点是:建筑工程质量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决策、设计、材料、机具设备、工期等,这些因素必要或间接的影响工程质量;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当中,分项工程过渡多、中间产品多、隐密工程多,因此质量不存在隐蔽性;质量波动大,建筑生产的单件性、流动性,不像一般工业产品那样,有相同的生产流水线、有规范化的生产工艺和完备的检测技术、有成套的生产设备和平稳的生产环境,所有工程质量更容易产生波动,而且波动相当大。正是由于建筑工程质量的特点要求了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后有可能还是不存在很多没找到的质量缺失,说明了着潜在的质量缺失的风险。  近年来,我国建筑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先后施行了多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主要有:(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2)工程质量监督制度;(3)工程质量检测制度;(4)工程质量售后服务制度。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是指建筑工程的承建各方对工程质量投保,保险公司在竣工验收一年起的合约誓约期限内(一般为10年),对由于建筑工程质量内在缺失引发的工程质量不合乎强制性建设标准以及合约誓约而导致的损失负责管理赔偿金的一种保险。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概念的涉及定义如下:(1)建筑工程:指房屋建筑工程,还包括政府投资修筑的房屋建筑工程,公共房屋建筑工程和商品住宅房屋工程;(2)内在缺失:在发给竣工验收报告之前不曾找到的由于设计、施工工艺或材料的缺失造成的,在保险期限之内的主体结构的任何缺失;(3)主体结构:所有的影响标的物稳定性和强度的内部和外部负荷结构。  工程竣工接管业主后,总是不会不存在内在缺失的显出并造成竣工工程再次发生损失的风险。实质上,由于建筑工程不存在缺失,在完工后的某一时间再次发生裂缝、坍塌事故或其他事故的例子屡见不鲜。

尽管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上还没这类险种,但国外的保险公司需要获取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确保,在西方发达国家,这类保险发展较慢,并正在构成很快快速增长的市场。  二、我国目前积极开展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所面对的问题  (1)投资方风险意识脆弱,保险观念疏远。

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就把具备社会互惠性质的保险事业视作个别不道德,缺少对保险事业的了解理解,指出只要有政府承担风险,就没适当再行出售保险。这种观念仍然深刻印象的影响了人们的生产工作。此外,由于建设工程中的风险事件不确定性强劲,风险再次发生后的损失虽大,但是再次发生的可能性却是较小,从而使一些业主或承包商心存侥幸,期望必须投保风险会再次发生,以增加利润。这种缺少保险意识的风险心理,不会相当严重地妨碍了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普遍实行。

对风险的了解,在繁盛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中,程度也不一样。  (2)缺少适当的设施法律法规。设施法律法规不完善是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无法前进的主要原因。保险分强迫与强迫两种形式。

对于建筑工程而言,它同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国家的根本性经济利益有必要紧密的利益关系。因此,国际上,特别是在一些繁盛的国家,不仅随着市场的必须,成立了许多与建筑工程项目实行相配套的险种,而且,制订了严苛的市场准入制度,强迫实施保险。

而我国,目前除了对建筑工程车祸损害保险制订了强制性条文,并在政府的强力推展下,基本全面推行以外,其他险种都没完备设施的政策法规。  (3)保险公司自身发展比较迟缓  我国建筑工程保险事业跟上较早,保险公司经营观念的改变、人员素质的提升、保险公司技术的成熟期、风险管理能力的强化,都有一个循序渐进、逐步做到的过程。目前,保险公司监督建筑工程保险合同实行的能力较强,熟知建筑工程方面专业知识的保险人员极为受限,而且素质不低。保险公司对建筑工程无法获取令人满意的风险管理服务和赔偿金服务,制约了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业务的积极开展。

  三、我国实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对策和建议  (1)创建建筑工程的诚信体系。我国已基本已完成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性。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在我国创建诚信体系。对于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我国已创建了更为原始的招投标制度、施工图审查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政府监督制度,这些制度都是环绕增强政府监督来实行的,是合乎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特点的。

对于建筑市场秩序,在增强政府监督的同时逐步创建和完备建筑工程的诚信体系是十分最重要的。  (2)建立健全我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法律法规。更进一步完善和完备我国涉及的法律法规,全面引入保险机制,规定业主和承包商的风险区分、投保项目、投保方式、保险费的交纳等内容,凡未参与涉及保险的未予授予施工许可证,通过法定的形式,容许其转入建筑市场。在对建筑工程保险作出规定的时候,既要糅合国外好的、成熟期的作法,也要根据我国实际,做强制性保险和强迫保险结合。

  (3)保险公司强化自身建设。政府应当引领保险公司使其看见,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投资主体的逐步多元化,外资和私人投资以及法人投资比例日益减小,保险市场需求也更加强劲。保险公司应该更进一步推展这类保险的发展,积极开展这方面的业务,同时要强化对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研究,并与建设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密切配合。  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是对我国现行质量管理制度的一次根本性改革,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实行对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和机制将带给根本性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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